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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培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培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培文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後,準強盜罪部分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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