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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源居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源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源居因⑴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
⑵另犯贓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2 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確定。
於民國94年5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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