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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宏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宏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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