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73,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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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嘉文因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

⑵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

上開三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7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25萬元確定。

⑷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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