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08,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葛恆弼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恆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恆弼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9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14日法授矯司字第101011545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