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14,201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鈞院後撤回上訴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鈞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前開罪刑,復經鈞院以92年度聲字第5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92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541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