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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進貴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進貴涉犯擄人勒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101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因聲請人家庭經濟拮据,實無經濟能力交付保證金,懇請降低交保金額為10萬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01年9月17日確定,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
聲請人聲請降低具保金額,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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