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20,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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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忠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忠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忠祐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韓忠祐先後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殺人未遂罪等3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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