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59,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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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瑞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嘉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既經與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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