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73,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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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彥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彥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彥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受刑人因持有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9號),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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