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莉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莉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莉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竊 盜 │ 竊盜未遂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16日4 時│100年6月27日15時│100 年11月14日11│
│ │40分許 │35分許 │時50分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 │字第19785號 │字第17820號 │字第1422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 │ 100年度上易字 │ 101年度易字 │
│ │ │ 第2640號 │ 第2766號 │ 第162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101年5月1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5月31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 │ 100年度上易字 │ 101年度易字 │
│ │ │ 第2640號 │ 第2766號 │ 第162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101年5月1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7月9日 │
└───┴─────┴────────┴────────┴────────┘
┌─────────┬────────┬────────┬────────┐
│編 號│ 04 │ 05 │ 06 │
├─────────┼────────┼────────┼────────┤
│罪 名│ 竊盜未遂 │ 竊 盜 │ 竊盜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14日11│100 年10月14日10│100年11月22日10 │
│ │時50分後某時 │時44分許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 │字第14228號 │字第30554、31065│字第30554、31065│
│ │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1年度易字 │ 101年度上易字 │ 101年度上易字 │
│ │ │ 第162號 │ 第1155號 │ 第115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101年5月31日 │ 101年8月10日 │ 101年8月10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1年度易字 │ 101年度上易字 │ 101年度上易字 │
│ │ │ 第162號 │ 第1155號 │ 第1155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101年7月9日 │ 101年8月10日 │ 101年8月10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03、04所│附表編號05、0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
│ │示之罪,前經臺灣│1年度上易字第115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士林地方法院 101│期徒刑11月 │
│ │年度易字第162 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 1│ │
│ │千元折算1日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