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79,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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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昇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昇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昇平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26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強盜罪部分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74 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16 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22號上訴駁回確定。

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1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於93年11月2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7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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