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82,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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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貴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貴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嗣分別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七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五五七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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