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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志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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