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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志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志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志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59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9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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