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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勝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勝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游勝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5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971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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