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84 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