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93,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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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鄭清淇因恐嚇罪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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