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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慧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慧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陳慧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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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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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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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 │
│ │折算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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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12日 │97年7月17日 │98年5月11日 │9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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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681號 │98年度偵字第25656號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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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55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4日 │101年4月27日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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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55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489 │同左 │同左 │
│ │ │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18日 │101年8月30日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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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至9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同左 │
│ │ │刑,經本院100年度上 │ │ │
│ │ │訴字第819號判決定應 │ │ │
│ │ │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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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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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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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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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14日 │98年7月21日 │98年7月上旬某日(聲 │98年10月下旬某日 │
│ │ │ │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7 │ │
│ │ │ │月上旬某時,應予更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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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 │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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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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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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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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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9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6月上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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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編號2 │
│偵查(自訴)│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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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同編號2 │
│後├────┼──────────┤
│事│案 號│同編號2 │
│實├────┼──────────┤
│審│判決日期│同編號2 │
├─┼────┼──────────┤
│確│法 院│同編號2 │
│定├────┼──────────┤
│判│案 號│同編號2 │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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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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