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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成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成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彭成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並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該確定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確定日期應為100年11月18日,併此敘明)。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彭成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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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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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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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原判處有 │
│ │ │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 │
│ │ │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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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04月24日 │9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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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7年度偵字第26325號 │97年度偵字第26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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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 │
│實├───┼───────────┼───────────┤
│審│判決日│98年12月10日 │100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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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 │
│決├───┼───────────┼───────────┤
│ │確定日│99年04月14日(撤回上訴)│100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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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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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617號 │101年度執字第11707號 │
│ │(羈押折抵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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