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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謙TAN S.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詩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0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
於民國98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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