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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偉成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偉成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61號上訴駁回確定。
茲受刑人楊偉成於民國90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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