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46,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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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福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胡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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