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48,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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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國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國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192 號上訴駁回確定;

又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288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上開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1 號裁定就公共危險罪部分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月在案。

於民國92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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