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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72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
惟受刑人嗣因逃亡緝獲後,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13日始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1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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