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58,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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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榮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榮(簡稱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8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97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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