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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孟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孟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孟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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