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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仁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仁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翁仁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號),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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