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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ANYA 別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YA (別名CHIABLAEM MR PANYA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ANYA (別名CHIABLAEM MR PANYA)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嗣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2年2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6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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