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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哲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哲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哲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50,000元,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98號駁回上訴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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