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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9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同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17日送監執行。
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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