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輝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
雖然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日施行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係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與現行法同條第8項規定相異,惟因修正前之該條項,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宣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慶輝因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見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侵占罪 │侵占罪 │侵占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7日 │97年10月27日 │98年5月1日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北檢99年度偵字第│北檢99年度偵字第│北檢99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 │18454號 │18454號 │18454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易2853號 │99易2853號 │99易2853號 │
│ │ │99訴1848號 │99訴1848號 │99訴1848號 │
│事實審├───┼────────┼────────┼────────┤
│ │判 決│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0年2月8日 │100年2月8日 │100年2月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是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
│ │執撤緩字第43號 │執撤緩字第43號 │執撤緩字第43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2月20日 │98年6月23日~ │98年6月30日 │
│年 月 日│ │98年7月7日 │ │
├───────┼────────┼────────┼────────┤
│偵查 (自訴)機 │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是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
│ │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
│ │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
│ │編號5 。 │編號6 。 │編號7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8日 │96年10月11日 │97年3月21日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0年10月18日 │100年10月18日 │100年10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是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
│ │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
│ │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
│ │編號1 。 │編號1 。 │編號1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侵占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21日 │97年3月22日 │97年10月1日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機 │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板檢99年度調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第2024號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0年10月18日 │100年9月6日 │100年10月1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是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①板橋地檢100 年│
│ │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度執字第13382 號│
│ │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②原確定判決附表│
│ │編號2 。 │編號3 。 │編號4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