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再,3,2012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禮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007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116號、99年度偵字第1120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