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再,390,2012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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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 原名廖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

案件,聲請再請,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清龍」,應更正為「鍾清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原名為廖清龍,業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為更名登記,然其於101 年8 月17日向本院聲請再審時,仍以更名前之「廖清龍」為之,本院依其所載之名而為裁定。
茲查,再審聲請人業已更名如上述,故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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