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再,429,2012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2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佳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68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王佳雯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