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減,2,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忠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忠仁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葉忠仁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2940號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在案,惟緩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宣告撤銷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緩刑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