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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奕誠
被 告 黃振浤
潭鄉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36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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