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新宏
輔 佐 人即
被告之配偶 李靜修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徐明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3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