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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7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璟妤(原名:廖珮諄、廖熳岑)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248 號、102 年度偵字第3028、5271、86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璟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璟妤⑴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8 月(分別減為9月、6 月、4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又⑶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2號、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共3 罪)、3 月(共7 罪)、6 月(共2 罪)、4 月(共13罪)、3 月確定,並經減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前開⑴、⑵、⑶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101 年4 月起至同年11月間,利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或代購商品之訊息,以如附表所示詐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可代購或出售商品云云,使附表所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載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廖璟妤、聶蘋蘋、聶民榮、郭淑萍、李筱凡(上四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帳戶內而交付予廖璟妤。
嗣後因被害人均未取得購買商品,經數度追討後仍無下文,該等被害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附表所列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信義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廖璟妤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積極表示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36 至143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刊登訊息,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可代購或出售商品云云,使附表所列被害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進入被告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同案被告廖璟妤、聶蘋蘋、聶民榮、郭淑萍、李筱凡帳戶內,而交付被告,惟其後均未取得原約定之貨品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254 頁背面),且:1.經證人即被害人侯宏宗、李宜霖、林宥良、黃俊源、林根逸、歐陽幸亞、曾宇玄、許秀娟、陳建智、鄭嘉宏、賴羿帆、郭宸豪、王騏弘、鄒子賢、黃怡倩、樊葳葳、李承恩、黃重元、盧孟禹、高語涵、黃采瑩、林芸美、池宛庭、賈才、凌婉馨、馬炳順、張祐禎、江添財、黃若蘋、陳欣微、皇甫嘉、林俊輝、詹彣慧、姜勇丞、指述在卷。
2.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聶民榮、郭淑萍、李筱凡、聶蘋蘋之證述。
3.此外並有被害人之匯款資料、證人聶民榮、郭淑萍、李筱凡、聶蘋蘋帳戶往來明細、網路刊登資料等(分別詳如附表所示)。
㈡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如附表之刑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21、30分別先後兩次詐騙行為均係針對同一人所實施,其所為應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利用同一之機會,密切、緊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之法益,應為接續犯,而應包括論以一罪。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8 月(分別減為9 月、6 月、4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又⑶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2號、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共3 罪)、3 月(共7 罪)、6 月(共2 罪)、4 月(共13罪)、3 月確定,並經減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前開⑴、⑵、⑶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別加重其刑。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按科刑判決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判決,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自應包括犯人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情形在內,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持續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詐騙款項,被害人亦表明不願再追究被告等情,業據被害人於本院審理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103 年度聲字第1186號)時具狀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存摺交易明細、銀行存款憑條、無摺存款單、匯款執據及手機翻拍照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4頁至第223頁,103年度聲字第1186號卷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書狀所附證物資料),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與其餘被害人成立和解,並清償完畢之犯罪後態度而為科刑,顯有未合,是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
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以:本件被害人尚未取得完全賠償、而以被告之前科以觀實有強制工作之必要,且定應執行刑與總刑度有208 月之差距,僅約22%,故有量刑過輕之不當云云。
除本院前開量刑部分之裁量,業如前述,而可認為無理由外,另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雖因詐欺前案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已如上述,本件復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犯行,固應非難,惟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期,另在一般公司擔任行政人員乙節,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與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亦有別,均尚不足據此認其有刑法第90條第1項所定之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形。
況改正被告詐欺犯行之有效方法,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之。
此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資被告有強制工作之必要性。
是以,依比例原則,認所為科刑已足以評價及論處其犯罪行為,尚無須宣告被告刑前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㈢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構成累犯者,其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2 號、97年度易字第2352號、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處等案件均係詐欺案件;
另又因詐欺案件,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940 號判決處拘役5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28 號判決處拘役59日(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判決處拘役59日確定;
此外再因涉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偵字19642號、22701 、22703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字第30528 號偵查中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見原審卷第30-35 頁)在卷可稽,可認被告因詐欺案件入監服刑一年餘,出獄後卻仍以相同手法,再向多名被害人施以詐術,顯見其擅忘前懲,其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破壞交易秩序,所為殊不足取;
而於原審審理中多次稱可返還被害人財物,卻未遵其履行,然竟有資力前往日本旅遊,復向原審誆稱已取得「日本語能力試驗」之一級資格而去日本從事翻譯工作云云,惟經原審向公益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查證,被告並未合格通過一級考試,顯見被告仍信口雌黃,本應科以被告高度之刑罰,惟參酌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現已與被害人等全部達成調解、並賠償款項等情,詳如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暨其犯罪手段、動機、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業商等(見102 年度偵字第3668號卷第4 頁)及檢察官請求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份,於101年4月6日、101年4月11日、101年5月28日先後詐取告訴人侯宏宗6萬4500元、3萬9000元、5900元,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惟此部份被告否認犯行,又告訴人侯宏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稱此部份被告業已交付相關物品,並未被詐騙等語,是此部份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附表一編號1論罪部份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欺手法 │被害人付款日│匯款金│匯款轉入之│ 宣告刑 │證據 │和解及清償情形 │
│號│ │ │期 │額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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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宏宗│於網路代購│101年5月17日│48450 │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侯宏宗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玩具配件物│ │元 │行南京東路│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品 │ │ │分行000000│有期徒刑肆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 │ │ │0000廖璟妤│如易科罰金,以│ 35至36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頁 │ 241、252、253 │
│ │ │ │ │ │ │ │2.匯款單據:101偵252│ 頁 │
│ │ │ │ │ │ │ │ 48號卷第60至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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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宜霖│於YAHOO 拍│101年5月2日 │450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李宜霖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賣網站刊登│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出售暗黑破│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壞神3 美版│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37至38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限量典藏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頁 │ 195、254頁 │
│ │ │ │ │ │ │ │2.匯款單據、往來電子│ │
│ │ │ │ │ │ │ │ 郵件列印資料:101 │ │
│ │ │ │ │ │ │ │ 偵3028號卷二第7、 │ │
│ │ │ │ │ │ │ │ 13至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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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宥良│於YAHOO 拍│101年5月8日 │3969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林宥良於警詢之│1.全部清償完畢:│
│ │ │賣網站刊登│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本院卷第205頁 │
│ │ │出售海賊王│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39至41頁 │ │
│ │ │ONEPIECE商│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電子郵件│ │
│ │ │品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算壹日。 │ 28號卷二第32至33、│ │
│ │ │ │ │ │ │ │ 37至3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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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俊源│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15日│8619元│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黃俊源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1頁 │
│ │ │售遊戲商品│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 │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42至43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203頁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頁 │ │
│ │ │ │ │ │ │算壹日。 │2.存摺影本: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二第43至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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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根逸│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18日│61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林根逸於警詢之│1.和解書:本院卷│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第206頁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44至47頁 │2.全部清償完畢:│
│ │ │神( 三) 典│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本院卷第208頁 │
│ │ │藏版遊戲軟│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體 │ │ │ │算壹日。 │ 28號卷二第53至54、│ │
│ │ │ │ │ │ │ │ 59至6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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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歐陽幸│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23日│61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歐陽幸亞於警詢│1.調解筆錄:原審│
│ │亞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之證述:102 偵3028│ 卷第181背面、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號卷一第48至50背面│ 182頁 │
│ │ │神遊戲軟體│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頁 │2.全部清償完畢:│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2.匯款紀錄、拍賣網頁│ 原審卷第163 背│
│ │ │ │ │ │ │算壹日。 │ 列印資料:101偵30 │ 面、181背面、 │
│ │ │ │ │ │ │ │ 28號卷二第61至73頁│ 182、2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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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宇玄│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24日│61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曾宇玄於警詢之│1.和解書:本院卷│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第209頁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51至53背面頁│2.全部清償完畢:│
│ │ │神( 三) 遊│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本院卷第211頁 │
│ │ │戲軟體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算壹日。 │ 28號卷二第80、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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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秀娟│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25日│61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許秀娟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2頁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神遊戲軟體│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54至54背面頁、原審│ 原審卷第246、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至144頁 │ 266頁 │
│ │ │ │ │ │ │算壹日。 │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二第88、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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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建智│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29日│66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陳建智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神典藏版遊│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55至56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戲軟體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頁 │ 242、255頁 │
│ │ │ │ │ │ │ │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二第100至101│ │
│ │ │ │ │ │ │ │ 、105至10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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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鄭嘉宏│於露天拍賣│101年5月30日│457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鄭嘉宏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3頁 │
│ │ │售白星公主│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當庭給付2,000 │
│ │ │公仔 │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57至57背面頁、原審│ :原審卷第143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至144頁 │ 、153頁 │
│ │ │ │ │ │ │算壹日。 │2.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 101偵3028號卷二第 │ │
│ │ │ │ │ │ │ │ 107、111頁 │ │
├─┼───┼─────┼──────┼───┼─────┼───────┼──────────┼────────┤
│11│賴羿帆│於露天拍賣│101年6月3日 │665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賴羿帆於警詢之│1.和解書,全部清│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償完畢:本院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58至60頁 │ 103年度聲字第 │
│ │ │神典藏版遊│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網頁列印│ 1186號卷(聲請│
│ │ │戲軟體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資料:101偵3028號 │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 │ │ │ │算壹日。 │ 卷二第118至119、 │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124至125頁 │ 料) │
├─┼───┼─────┼──────┼───┼─────┼───────┼──────────┼────────┤
│12│郭宸豪│於奇摩拍賣│101年6月15日│460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郭宸豪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行忠孝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4頁 │
│ │ │售海賊王人│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魚公主白星│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61至62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205、 │
│ │ │模型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頁 │ 268-1頁 │
│ │ │ │ │ │ │算壹日。 │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手機訊息│ │
│ │ │ │ │ │ │ │ 對話列印資料:101 │ │
│ │ │ │ │ │ │ │ 偵3028號卷二第130 │ │
│ │ │ │ │ │ │ │ 、135至151頁 │ │
├─┼───┼─────┼──────┼───┼─────┼───────┼──────────┼────────┤
│13│陳欣微│於露天拍賣│101年6月25日│6650元│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陳欣微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 │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5頁 │
│ │ │售暗黑破壞│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四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神DIABLO 3│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8至8背面頁、原審卷│ 原審卷第243、 │
│ │ │典藏版遊戲│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39至144頁 │ 270頁 │
│ │ │軟體 │ │ │ │算壹日。 │2.匯款單據: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四第44頁 │ │
├─┼───┼─────┼──────┼───┼─────┼───────┼──────────┼────────┤
│14│詹彣慧│於露天拍賣│101年7月4日 │1405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詹彣慧於警詢及│1.全部清償完畢:│
│ │ │網站刊登出│ │ │行松山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原審卷第143頁 │
│ │ │售超可愛貓│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新北地檢102 偵3668│ │
│ │ │咪手機耳機│ │ │李筱凡 │如易科罰金,以│ 號卷第30至31背面頁│ │
│ │ │塞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原審卷第139至144│ │
│ │ │ │ │ │ │算壹日。 │ 頁 │ │
│ │ │ │ │ │ │ │2.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 新北地檢102偵3668 │ │
│ │ │ │ │ │ │ │ 號卷第34至37頁 │ │
├─┼───┼─────┼──────┼───┼─────┼───────┼──────────┼────────┤
│15│皇甫嘉│於YAHOO 奇│101年7月25日│270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皇甫嘉於警詢之│1.和解書:新北地│
│ │ │摩拍賣網站│ │ │行松山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新北地檢102 │ 檢102年偵字第 │
│ │ │刊登出售演│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偵3668號卷第9至10 │ 3668號卷第47頁│
│ │ │唱會週邊商│ │ │李筱凡 │如易科罰金,以│ 頁 │ │
│ │ │品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
│ │ │ │ │ │ │算壹日。 │ 列印資料、電子郵件│ │
│ │ │ │ │ │ │ │ 列印資料:新北地檢│ │
│ │ │ │ │ │ │ │ 102偵3668號卷第11 │ │
│ │ │ │ │ │ │ │ 、18至2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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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俊輝│於YAHOO 奇│101年8月4日 │2605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林俊輝於警詢之│1.和解書,全部清│
│ │ │摩拍賣網站│ │ │行松山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新北地檢102 │ 償完畢:本院 │
│ │ │刊登出售超│ │ │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 偵3668號卷第22至22│ 103年度聲字第 │
│ │ │可愛貓咪手│ │ │李筱凡 │ │ 背面頁 │ 1186號卷(聲請│
│ │ │機孔耳機塞│ │ │ │ │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2 組 │ │ │ │ │ 列印資料:新北地檢│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102偵3668號卷第24 │ 料) │
│ │ │ │ │ │ │ │ 至25、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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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騏弘│於YAHOO 奇│101年9月11日│20,000│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王騏弘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摩拍賣網站│ │元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6頁 │
│ │ │刊登代購 │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肆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iPhone5 手│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63至64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244、 │
│ │ │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頁 │ 272、273頁 │
│ │ │ │ │ │ │算壹日。 │2.存摺影本、匯款紀錄│ │
│ │ │ │ │ │ │ │ 、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 │ 101偵3028號卷二第 │ │
│ │ │ │ │ │ │ │ 158至164、167至169│ │
│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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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鄒子賢│於YAHOO 奇│101年9月14日│21,600│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鄒子賢於警詢及│1.和解書,全部清│
│ │ │摩拍賣網站│ │元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償完畢:本院 │
│ │ │刊登出售 │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肆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 103年度聲字第 │
│ │ │iPhone5 手│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65至66頁、原審卷第│ 1186號卷(聲請│
│ │ │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頁 │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 │ │ │ │算壹日。 │2.匯款單據:101偵30 │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28號卷二第176頁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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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樊葳葳│於網路刊登│101年9月14日│11,000│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樊葳葳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代購 │ │元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iPhone5 手│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機 │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69至72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頁 │ 197、256頁 │
│ │ │ │ │ │ │ │2.匯款紀錄: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二第1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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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承恩│於YAHOO 奇│101年9月14日│64,800│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李承恩於警詢及│1.和解書,全部清│
│ │ │摩拍賣網站│ │元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償完畢:本院 │
│ │ │刊登出售 │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伍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 103年度聲字第 │
│ │ │iPhone5 手│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73至73背面頁、原審│ 1186號卷(聲請│
│ │ │機3 支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至144頁 │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 │ │ │ │算壹日。 │2.匯款紀錄、拍賣網頁│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列印資料:101偵30 │ 料) │
│ │ │ │ │ │ │ │ 28號卷二第194、199│ │
│ │ │ │ │ │ │ │ 至20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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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黃怡倩│於YAHOO 奇│101年9月14日│6萬元 │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黃怡倩於警詢及│1.和解書:102偵 │
│ │ │摩拍賣網站│ │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5271號卷第15背│
│ │ │刊登出售 │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陸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 面頁 │
│ │ │iPhone5 手│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67至68背面頁、原審│2.全部清償完畢:│
│ │ │機3 支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至144頁 │ 原審卷第143頁 │
│ │ │ │101年9月26日│25,700│兆豐銀行台│算壹日。 │2.匯款單據、存摺影本│ │
│ │ │ │ │元 │北復興分行│ │ 、詐騙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0000000000│ │ :101偵25248號卷第│ │
│ │ │ │ │ │郭淑萍 │ │ 65至67、69至70頁 │ │
├─┼───┼─────┼──────┼───┼─────┼───────┼──────────┼────────┤
│22│黃重元│於YAHOO 奇│101年9月16日│15,000│兆豐銀行台│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黃重元於警詢之│1.全部清償完畢:│
│ │ │摩拍賣網站│ │元 │北復興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102偵5271號卷 │
│ │ │刊登出售手│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74至75頁 │ 第16頁 │
│ │ │機 │ │ │郭淑萍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拍賣網頁│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算壹日。 │ 28號卷二第206、212│ │
│ │ │ │ │ │ │ │ 頁 │ │
├─┼───┼─────┼──────┼───┼─────┼───────┼──────────┼────────┤
│23│盧孟禹│於YAHOO 奇│101年9月21日│31,000│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盧孟禹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摩拍賣網站│ │元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刊登出售 │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肆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iPhone手機│ │ │榮 │如易科罰金,以│ 76至76背面頁、原審│ 原審卷第163背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 至144、161│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至164、225背面頁 │ 239、257至259 │
│ │ │ │ │ │ │ │2.匯款單據、詐騙網頁│ 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手機訊息│ │
│ │ │ │ │ │ │ │ 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
│ │ │ │ │ │ │ │ 101偵25248號卷第76│ │
│ │ │ │ │ │ │ │ 至8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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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高語涵│於YAHOO 奇│101年10月4日│3160元│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高語涵於警詢之│1.全部清償完畢:│
│ │ │摩拍賣網站│ │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原審卷第143頁 │
│ │ │刊登代購東│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77至78頁 │ │
│ │ │京香蕉蛋糕│ │ │榮 │如易科罰金,以│2.存摺影本、手機訊息│ │
│ │ │5 盒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對話列印資料、拍賣│ │
│ │ │ │ │ │ │算壹日。 │ 網頁列印資料:101 │ │
│ │ │ │ │ │ │ │ 偵3028號卷二第219 │ │
│ │ │ │ │ │ │ │ 至220、228至238頁 │ │
├─┼───┼─────┼──────┼───┼─────┼───────┼──────────┼────────┤
│25│黃采瑩│於YAHOO 奇│101年10月5日│1760元│第一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黃采瑩於警詢之│1.和解書,全部清│
│ │ │摩拍賣網站│ │ │山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償完畢:本院 │
│ │ │刊登出售東│ │ │000000聶民│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79至80頁 │ 103年度聲字第 │
│ │ │京香蕉蛋糕│ │ │榮 │如易科罰金,以│2.匯款單據:101偵30 │ 1186號卷(聲請│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28號卷三第6頁 │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 │ │ │ │算壹日。 │ │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 料) │
├─┼───┼─────┼──────┼───┼─────┼───────┼──────────┼────────┤
│26│姜勇丞│於YAHOO 奇│101年10月12 │24,990│臺北捷運市│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姜勇丞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摩拍賣網站│日 │元 │府站當面付│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刊登代購豹│ │ │現。 │有期徒刑肆月,│ 臺北地檢102 偵8656│2.全部清償完畢:│
│ │ │紋蛋糕、長│ │ │ │如易科罰金,以│ 號卷第2至6頁、原審│ 原審卷第163背 │
│ │ │頸鹿蛋糕、│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卷第139 至144、161│ 面、181背面、 │
│ │ │貓咪蛋糕 │ │ │ │算壹日。 │ 至164頁 │ 247、260、261 │
│ │ │ │ │ │ │ │2.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頁 │
│ │ │ │ │ │ │ │ 102偵8656號卷第9至│ │
│ │ │ │ │ │ │ │ 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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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芸美│於網路刊登│101年10月28 │376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林芸美於警詢之│1.和解書:本院卷│
│ │ │出售東京香│日 │ │行南京東路│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第212頁 │
│ │ │蕉蛋糕 │ │ │分行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82至82背面頁│2.全部清償完畢:│
│ │ │ │ │ │0000廖璟妤│如易科罰金,以│2.匯款紀錄、拍賣網頁│ 本院卷第213頁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算壹日。 │ 28號卷三第18、20至│ │
│ │ │ │ │ │ │ │ 24頁 │ │
├─┼───┼─────┼──────┼───┼─────┼───────┼──────────┼────────┤
│28│池宛庭│於網路聲稱│101年10月29 │94,500│兆豐銀行台│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池宛庭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可代購機票│日 │元 │北復興分行│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81背面頁 │
│ │ │ │ │ │0000000000│有期徒刑陸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 │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83至86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1背面、 │
│ │ │ │ │ │ │算壹日。 │ 、225背面頁 │ 240、262、263 │
│ │ │ │ │ │ │ │2.匯款單據、網頁及手│ 頁 │
│ │ │ │ │ │ │ │ 機訊息對話列印資料│ │
│ │ │ │ │ │ │ │ :101偵3028號卷三 │ │
│ │ │ │ │ │ │ │ 第30、35至5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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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賈才 │於露天拍賣│101年10月29 │10,250│兆豐銀行台│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賈才於警詢及原│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日 │元 │北復興分行│財罪,累犯,處│ 審審理時之證述: │ 卷第182頁 │
│ │ │售iPAD │ │ │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mini │ │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 87至88頁、原審卷第│ 原審卷第163背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161至164│ 面、182、202頁│
│ │ │ │ │ │ │算壹日。 │ 頁 │ │
│ │ │ │ │ │ │ │2.匯款單據、拍賣網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101偵30 │ │
│ │ │ │ │ │ │ │ 28號卷三第66、70至│ │
│ │ │ │ │ │ │ │ 71頁 │ │
├─┼───┼─────┼──────┼───┼─────┼───────┼──────────┼────────┤
│30│凌婉馨│於露天拍賣│101年11月8日│3000元│兆豐銀行台│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凌婉馨於警詢之│1.全部清償完畢:│
│ │ │網站刊登出│、11月10日 │、 │北復興分行│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本院卷第214、 │
│ │ │售平板電腦│ │13,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89至92頁 │ 215頁 │
│ │ │ │ │元 │廖璟妤 │如易科罰金,以│2.匯款單據、手機訊息│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對話翻拍照片及拍賣│ │
│ │ │ │ │ │ │算壹日。 │ 網頁列印資料:101 │ │
│ │ │ │ │ │ │ │ 偵3028號卷三第75至│ │
│ │ │ │ │ │ │ │ 76、79至93頁 │ │
├─┼───┼─────┼──────┼───┼─────┼───────┼──────────┼────────┤
│31│馬炳順│於露天拍賣│101年11月14 │3000元│國泰世華銀│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馬炳順於警詢之│1.和解書:本院卷│
│ │ │網站刊登出│日 │ │行南京東路│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第216頁 │
│ │ │售iPAD │ │ │分行000000│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93至94頁 │2.全部清償完畢:│
│ │ │mini │ │ │00號廖璟妤│如易科罰金,以│2.匯款單據、存摺影本│ 本院卷第217頁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算壹日。 │ :101偵3028號卷三 │ │
│ │ │ │ │ │ │ │ 第97至99、102至108│ │
│ │ │ │ │ │ │ │ 頁 │ │
├─┼───┼─────┼──────┼───┼─────┼───────┼──────────┼────────┤
│32│張祐禎│於露天拍賣│101年11月16 │12,000│兆豐銀行信│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張祐禎於警詢之│1.和解書:本院卷│
│ │ │網站刊登出│日 │元 │義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證述:102 偵3028號│ 第218頁 │
│ │ │售iPAD │ │ │000000聶蘋│有期徒刑叁月,│ 卷一第95至96頁 │2.全部清償完畢:│
│ │ │mini │ │ │蘋 │如易科罰金,以│2.匯款單據、詐騙帳號│ 本院卷第219至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之手機翻拍照片: │ 221頁 │
│ │ │ │ │ │ │算壹日。 │ 101偵3028號卷三第 │ │
│ │ │ │ │ │ │ │ 114、119頁 │ │
├─┼───┼─────┼──────┼───┼─────┼───────┼──────────┼────────┤
│33│江添財│於露天拍賣│101年11月23 │14,363│兆豐銀行信│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江添財於警詢及│1.和解書,全部清│
│ │ │網站刊登出│日 │元 │義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償完畢:本院 │
│ │ │售iPAD │ │ │000000聶蘋│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 103年度聲字第 │
│ │ │mini │ │ │蘋 │如易科罰金,以│ 97至98頁、原審卷第│ 1186號卷(聲請│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139至144頁 │ 解除限制出境書│
│ │ │ │ │ │ │算壹日。 │2.存摺影本:101偵30 │ 狀所附之證物資│
│ │ │ │ │ │ │ │ 28號卷三第125頁 │ 料) │
├─┼───┼─────┼──────┼───┼─────┼───────┼──────────┼────────┤
│34│黃若蘋│於露天拍賣│101年11月24 │10,500│兆豐銀行信│廖璟妤犯詐欺取│1.證人黃若蘋於警詢及│1.調解筆錄:原審│
│ │ │網站刊登出│日 │元 │義分行0000│財罪,累犯,處│ 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卷第157頁 │
│ │ │售iPAD │ │ │000000聶蘋│有期徒刑叁月,│ 102 偵3028號卷一第│2.全部清償完畢:│
│ │ │mini │ │ │蘋 │如易科罰金,以│ 99 至101頁、原審卷│ 原審卷第245、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139至144頁 │ 275頁 │
│ │ │ │ │ │ │算壹日。 │2.匯款紀錄、拍賣網頁│ │
│ │ │ │ │ │ │ │ 列印資料、手機訊息│ │
│ │ │ │ │ │ │ │ 對話列印資料:101 │ │
│ │ │ │ │ │ │ │ 偵3028號卷三第144 │ │
│ │ │ │ │ │ │ │ 、139至14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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