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季勇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46號,中華民國102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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