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2,上易,546,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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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萬福
選任辯護人 陳守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思榮
選任辯護人 郭祐良律師
黃勝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萬發
選任辯護人 林宗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哲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5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964號;
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883號、第11884號、第11885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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