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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朝明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經煒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貴祿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錫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煥煌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032號,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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