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彥文
指定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州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國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樺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