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118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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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松儀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松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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