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1264,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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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71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0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勝忠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3年1月24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71號,以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合計驗餘淨重1.46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2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8個、分裝鏟2支均沒收在案,判決正本於103年2月1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8頁)。

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3年2月24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任何理由(僅載稱「理由:後補」等語),經原審於103年2月25日以新北院清刑晞102審訴字第571號函,命被告儘速補充上訴理由。

惟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3月23日),被告始終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原審復於103年4月2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71號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原審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並於103年4月10日由被告本人收受,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

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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