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143,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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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聰明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林晉輝
義務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
被 告 黃俊瑋
被 告 曾宏洋
被 告 詹智翔
上列三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3號,中華民國102 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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