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47,201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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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明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榮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正勝
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禮龍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明、陳宏榮、朱正勝、許禮龍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3年6月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明、陳宏榮、朱正勝、許禮龍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6 月2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 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2 年6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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