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上訴,503,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佳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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