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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伯羽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伯羽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叁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伯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裁定羈押,至103年5月26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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