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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元隆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元隆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元隆(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6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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